
在國內最大在線旅游平臺攜程“調價助手”事件漸趨平緩之際,有酒店商家向經濟導報記者反映,在與攜程簽訂的合同中有近乎“霸王條款”的存在,即商家如果想調整價格賣低價,還要給攜程“補錢”。
在該酒店商家提供給經濟導報記者的合同中,關于酒店商家門市散客價格調整或推出特惠價格時,合同約定,如果商家店里的散客價格比攜程平臺價格低,攜程有權要求商家賠償其因此受到的損失,“甲方應承諾差額部分向乙方退一賠一”,“同時承擔由此給乙方及其客人造成的所有損失”。也就是說,酒店商家如果想自己賣低價,且比攜程價格低,就要給攜程補差價。

而除了上述“補錢”條款外,合同還約定,在所有的公開渠道(含OTA)中,酒店商家確保承諾通過進一步讓利消費者,以保證產品的競爭力。如出現劣勢,比如酒店商家未及時更新系統的價格等,“甲方委托乙方依市場的競爭狀況通過直接調整系統內的價格”等,確保產品具有競爭力,并按調整后的價格與乙方結算。

其實,該條款正是攜程“調價助手”的基礎。央視網評論《算法霸權!當攜程的“調價助手”篡奪了酒店的定價權》一針見血地指出,“一些平臺一邊‘攜流量以令商家’,不斷壓榨商戶的利潤空間,一邊維持‘低價形象’吸引用戶,實則慷他人之慨,得流量之利!
有從業者表示,對普通商家來說,只要上線攜程就必須簽署上述合同,根本沒得選。攜程則利用自己的市場優勢,在合同上給商家設置“陷阱”和不公平條款,以持續保證自己的競爭優勢,試圖“合法化”自動跟價是商家自愿的選擇。
山東隆謀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維認為,攜程提供的合同內容不能自行選擇,只要用攜程就必須同意該條款,故,該條款應屬于《民法典》規定的格式合同。
王維表示,攜程通過格式條款使商家無法按照自己的意愿來自行定價,如果定價低于攜程價格,攜程還要讓商家補錢,明顯是加重了商家的責任,限制了商家自己定價的權利,同時攜程的行為嚴重損害了社會大眾的利益。根據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,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、加重對方責任、限制對方主要權利,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,則該格式條款無效。
“商家與平臺的地位愈發不平等——商家為了獲得流量和曝光,不得不依附平臺,代價往往是讓渡話語權和合法權益! 央視網上述評論中表示,“本來,平臺、商家與消費者是一個生態共同體,是一個穩定‘三角體’。但如果一方遭遇嚴重不公平待遇難以支撐時,這個‘三角體’必然不再穩定甚至坍塌。結果不會有贏家!
目前來看,攜程的收益在不斷擴大。Wind數據顯示,2024年攜程集團創下了近五年來最好的業績,全年實現營業收入532.94億元,同比增長19.73%;凈利潤170.67億元,同比大幅增長72.08%;核心業務中住宿預訂和跨境旅游表現尤為突出,國際酒店機票預訂量同比增長超70%,入境游預訂量同比翻倍。
(大眾新聞·導報財經組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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